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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
第二條 |
本會定名為臺灣省葬儀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第三條 |
本會以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 |
第四條 |
本會以臺灣省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灣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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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四、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五、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六、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七、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八、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九、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一、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二、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三、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
第六條 |
本會舉辦之事業,須經理事會決議,但重要者必須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第七條 |
本會得就有關商業之事項,建議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
第八條 |
本會應答覆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並接受其委託。 |
第九條 |
本會應協助政府推行殯葬政策、殯葬法令。並應注意防免違反公平交易法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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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會以本業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
第十一條 |
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年滿二十歲以上者為 限。 |
第十二條 |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經理事 會決議,以左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 、監事,及停止享受本會一切權利;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解職。 |
第十三條 |
本會會員非經解散不得退會。 |
第十四條 |
本會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不得超過七名,依左列經費負擔標準辦理之:
一、每月負擔本會經費不滿新台幣三百元者選派一人。
二、每月負擔本會經費在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不滿新台幣六百元者選派二名。
三、每月負擔本會經費在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不滿新台幣九百元者選派三名。
四、每月負擔本會經費在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不滿新台幣一千二百元者選派四名。
五、每月負擔本會經費在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不滿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者選派五 名。
六、每月負擔本會經費在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不滿新台幣一千八百元者選派六 名。
七、每月負擔本會經費在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者選派七名。 |
第十五條 |
依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定之會員代表名額,由本會於每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召開前以書 面通知所屬團體會員,限期檢送預算以重新核定會費負擔金額及其會員代表名額。
未依期限辦理者,仍照原定名額負擔經費。 |
第十六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 犯罪經判刑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
第十七條 |
會員代表經會員選派後,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簡歷,報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及報主 管機關核備後,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
第十八條 |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 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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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九人; 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本會 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上項當選之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
第廿條 |
本會置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選充任。 |
第廿一條 |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 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數多數者為當選。 |
第廿二條 |
本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充任。 |
第廿三條 |
本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充任。 |
第廿四條 |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不得連任 。 |
第廿五條 |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
第廿六條 |
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聘請榮譽理事長一名,顧問若干名。並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 簡則另定之。 |
第廿七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法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會員依法解散或經停權者。 |
第廿八條 |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
第廿九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
第卅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案。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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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一條 |
會員代表大會分左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 召集時召集之。 |
第卅二條 |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
第卅三條 |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 得列席。 |
第卅四條 |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半數之同意行之。但 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 |
第卅五條 |
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二個會次者 ,視同辭職,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
第卅六條 |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除公假外,連續 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滿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 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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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七條 |
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三萬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會員各按其常年會費歲入決算總額百分之五負擔之。
三、事業費。
四、委託收益。
五、捐助款。
六、孳息。 |
第卅八條 |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卅九條 |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代表大 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 核備,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
第四十條 |
本會之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須編造報告並刊佈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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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一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辦理之。 |
第四二條 |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
第四三條 |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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